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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一事故未按规定上报 施工方与家属私下和解

2016-08-15 16:36:23 来源:中商新闻网

  中商新闻网讯:近日,接群众举报称,在今年的3月9日,河南省焦作孟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在施工过程中,其中一名工人不幸被埋身亡。事故发生后,企业和施工方并没有按照规定上报,而是为了逃避法律惩处,私下与死者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

  (孟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据知情人介绍:2016年3月9日下午5时许,在孟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施工过程中,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姜庄村16组袁运喜(身份证号码:412723196807079038)被埋身亡,施工方为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月14日,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其家属共计60万元,并要求不得反悔。

  (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

  8月2日,本网与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姜庄村村委会取得了联系,一位值班的负责人证实,本村的“袁运喜”确实已经发生事故身亡。

  而当本网向孟州市安监局求证此事时,安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经过询问后答复,此事故并没有上报,并建议本网将材料邮寄至安监局办公室,可调查处理。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注:国务院规定3人以下为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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