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吹响激情奋进号角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近日,四川省委出台《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提出既要严守纪律底线,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又要为担当者担当,为改革创新者鼓劲,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积极性。从国家到地方,都释放出一个鲜明的信号:改革发展过程中要宽容“探索性失误”,既要让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敢想、敢做,又要引导干部严以用权,科学、民主决策。
历史实践证明,改革创新历来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精神财富,是时代精神的核心,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从长远来讲,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深化推进“四个全面”,从当前而言,打赢脱贫攻坚战,建成全面小康社会,都需要广大干部以改革创新为引领,在新形势下应对新情况,破局新矛盾,解决新问题,因此,改革创新的意义已经远大于其本身。这就为如何激发广大干部具备改革创新的勇气魄力和敢于干事创业的担当精神提出了新的思考。习总书记在今年两会上强调“真正把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班子中来。”这无疑给创新改革者打了一剂“强心针”。
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倡廉的持续深入,干部乱作为虽然少了,但以反腐借口而不作为的现象却出现了。有的干部是因反腐败压缩了权力寻租空间而变得不作为,有的干部是因不愿意冒风险而宁可不作为。在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就强调,“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总理一席话唤醒了改革创新者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该《意见》正是对“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的落实。
建立容错机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宽严相济原则,区别对待探索失误和违纪行为。可予容错免责的行为,是干部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失误。容错免责的情形包括: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按相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立足围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担当奉献、开拓进取,没有失职渎职的;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可予免责的。只有建立容错机制,才可能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切实撑腰鼓劲,否者,可能会出现改革创新倒退,导致干部“无功无过”混日子思想,贻误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等重大工作。
要完善纠错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加强提醒警示。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采取约谈、函询等多种方式处置,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采取巡视反馈整改、监察建议书、预防腐败建议书等方式,及时纠偏纠错,避免放任错误造成更大损失。为什么要如此?因为在现实工作中,涉及到改革创新工作,可能实际情况很复杂,只有不断地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才能更好地加强沟通,进行心理和精神疏导,为切实认真进行改革创新的干部,提供精神鼓励,同时加强警示提醒,这样让改革创新干部既轻松又原则地进行工作。否者,可能出现满怀改革创新热情,但是出现小错误未能及时纠偏纠错,导致大错误。
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在现实工作中,改革创新工作本来就涉及到新举措、新命题、新主题,不少工作可能会出现一边改革创新,一边调整完善的情况,同时有的改革创新会涉及到利益问题,因此,会出现对改革创新干部诬告陷害等行为,这就切实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对诬告陷害者属于党员干部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同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对需要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者的,须经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程,无论是摁在安徽小岗村的十几个手印,还是画在南海边的那个圈,连绵起伏的中国改革磅礴气象中,敢想敢做、脚踏实地的改革先行者从不曾缺位。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必须做到对干部的严格管理与热情关心相结合,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就是让改革创新者继续无畏坎坷、大胆前行,就是让改革时空永远传递下去、拓展进取,吹响激情奋进号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