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委召开2016年度市(州)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述责会议。省委书记巴音朝鲁主持会议并讲话。会上,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及省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工)委书记,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工委书记分别述职。巴音朝鲁代表省委对大家的述职逐一进行点评,并就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压实各级党委(党组)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有效落实作出安排部署。(11月2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问责即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体现政治文明,需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中央出台实施的《问责》条例,深刻反映了中央领导层治理官员队伍的决心。用好这个“杀手锏”,对于督促从严治党的责任落实,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具有深刻意义。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享有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只想着享受权力所带来的利益和好处,却不想去付出行动履职尽责,承担自己肩头的责任,干工作挑肥拣瘦,拈轻怕重,那就不是一名合格的党员领导干部。这种责任担当缺失的干部,必然要受到《问责》条例的严惩。
用好问责“杀手锏”,促使责任担当成为习惯。共产党人需要担当精神,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更要养成担当习惯,而这既要内在动力又须外在约束。内在动力需由源自党性修养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事业心、责任感等内在激励因素来引发,而问责条例属于外在约束,由有职责权限的党组织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责任落实,有着可预期的现实效果,可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使每位领导干部权责相当,知责明责,避免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责任的无法落实。